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3发布人:化学工程学院浏览次数:569

  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

 

学院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保障实验室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特制定本手册。

 

第一章  实验室运行管理

第一条  学院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督检查实验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实验室主任负责所有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并为公共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实验室设负责人,受学院委托负责该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学院、系(室、中心)负责人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条  实验室服务对象主要为院内教师、博士后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参加实验室组织的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条   非本学院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需经本学院教师作为负责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交纳相关费用,并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培训与考核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上班时间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常规管理工作,下班时间和节假日由值班人员(含值班研究生)负责常规管理。

第五条  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  实验室负责人原则上每周至少检查实验室安全卫生情况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领导书面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  每学期的第一周,各实验室负责人应督促制定本学期的值班人员表,并报各系、室、中心主管实验室的主任处备案。

第八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违反规定或不接受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工作,并上报学院。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及时避免和处理不良事件,使设备和环境免于损坏的人员,由实验室上报学院进行表扬和奖励。实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对实验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教育、院内通报批评、停止实验室工作并重新参加培训等处理,对造成仪器设备等损失的,由相关负责人赔偿。

第二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条  实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研究生导师应加强研究生的安全卫生教育,并对研究生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实验人员应严格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每天进入实验室工作和离开时应签写时间。

2、实验前必须正确估计易发生的安全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工作期间不得擅离岗位,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并关好门窗,由管理员检查确认后方能离开。

4、实验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试验人员应穿戴防护装备,实验要在通风橱中进行。化学试验室备有废液桶,试验后的有毒残液要妥善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

5、实验完成后,实验人员须清理干净试验现场和设备装置,清点归还借用物品,经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未经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挪动实验室仪器、设备、钢瓶。

7、及时将使用后的试验药剂、仪器设备、器械放回原处;玻璃器皿必须当天清洗干净,放置规定位置,不得隔夜;对试验完成后剩余的样品按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长期存放于实验室中。

8、进行有危险的试验操作,应事先书面申请(含应急方案),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在设备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日常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1、定期检查消防器材、排风扇及通风橱等是否能正常使用,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定期检修实验室电路及用电设备,保证安全;保持实验室的上、下水道通畅、完好,冬季要做好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水阀龙头受冻爆裂酿成水患。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予以解决。

2、按试剂和药品的性能,妥善存放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3、如遇火警,应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灭火,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如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进行人工呼吸,急送医院救治;如发生人员中毒,应立即切断毒源控制扩散,将中毒人员移至通风处,并急送医院救治。

4、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外借仪器、设备,不得同意无关人员参观;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或复制给他人。

5、检查实验室整洁卫生,坚持每天小扫、每周大扫。每天试验结束后,要及时清扫地面和整理台面物品。仪器设备应布置整洁、表面无尘。大厅和走廊,不得堆放仪器设备、废瓶和废纸箱等物品,以确保大楼安全通道的畅通和环境的整洁。实验室台面、桌面严禁存放食品、饮料等生活用品。

6、督促值班人员离开前应检查确认电源、水源和火源是否切断,门窗是否关好,检查实验人员环境卫生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第二天上班要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实验人员,督促其整改,必要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负责安全卫生规定的实施,日常安全卫生工作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安全教育、采取各种防火防盗防毒的安全措施以及负责试验场所、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走廊内禁止流动吸烟。实验室严禁玩电脑游戏、吃东西或睡觉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带外单位人员进入或滞留实验室。

第十六条 实验室钥匙丢失,应书面说明情况,提出申请并交纳成本费后补办。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贵重设备、精密仪器由学院指定管理员,负责整个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维修等事务,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受学院委托,开展上机培训、定期检查工作;

2、会同实验室负责人,建立健全贵重仪器和精密仪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买合同、随机文件、技术资料、安装调试、维修使用记录等。

3、对一般仪器和设备装置实行定期保养。定位存放仪器及相关附件,醒目标出仪器操作要点、附件名称。

第十八条  实验人员在操作实验室仪器设备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使用仪器前要认真阅读仪器说明书,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操作。在未经过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并取得使用资格之前,不得使用实验室相关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精密仪器。

2、不得擅自改变仪器及附件存放位置,确需移动位置必须经管理员同意,使用后放回原处。使用后及时清理仪器及附件。

3、一旦发现整个实验室中有关设施、设备和仪器出现故障或损坏等情况,每个实验人员均有义务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配合查找原因。

4、因违反操作规程和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使用者应承担维修责任。研究生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由导师负责维修。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经常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中提高安全意识,经常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安全、消防设备(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分别采用安全的储存设备、储存方式和方法,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储存。

第二十二条  储存单位应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消防、通讯、报警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领用制度。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凭实验室主任和课题负责人审批签字的领取单方可办理领取手续,严格按批准的种类、数量领用。领用人要当面点清并在领取凭证上签收,不可疏忽大意。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实行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剧毒化学品实行限量发放制度,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仓库,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按实验需要量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取计划,随用随领,不过多积存。危险化学品进入实验室后,应加强安全管理和使用过程的全程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严禁出现监管疏漏环节。

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严格遵守双人使用制度。剧毒化学品不准外借,任何人不得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接触、使用危险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的,要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具,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善后处理措施,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防止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十九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尽可能减少危险物品和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危险性。

第三十条  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噪声不得随意排放。必须排放的,应按国家和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因过期、失效、变质需要报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单位统一组织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要严格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查找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发现有丢失、被盗等情况,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学校保卫部门和设备实验管理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及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消除或减轻对环境污染的危害,并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设备实验管理处。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务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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