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党委:
兼职组织员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力量,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发展党员的质量和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工作,做好兼职组织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现制定《兼职组织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兼职组织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党委组织部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兼职组织员聘任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组织员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兼职组织员是在各二级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和政策,参与制定所在二级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协助做好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指导党支部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指导和督促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五条 开展党建工作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三章 岗位设置、聘任与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党委要本着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建立兼职组织员队伍,具体职数由各二级党委根据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人数,结合党建工作实际需要核定。
第七条 兼职组织员可从在职党员干部和教师中选聘,也可从离退休老同志中选聘,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兼任组织员。
第八条 兼职组织员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敬业精神强,热爱党建工作,熟悉基层党建工作业务,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中共正式党员,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兼职组织员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党委根据选聘条件和要求确定兼职组织员并颁发聘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兼职组织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兼职组织员具体由各二级党委负责聘任与管理,业务上接受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党委的双重指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二级党委要为兼职组织员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